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市卓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市卓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税一稽罚﹝2025﹞8号
株洲市卓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02MA4QR2MJ68)
经我局(所)于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锦云综合楼二层202 )2019年09月01 日至2019年09月30 日增值税及其他各税种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
检查人员调取资金流信息,你单位未与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无开户银行。你单位无货物、产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故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检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核实确认并要其出具你单位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非正常户等涉税事项的证明。
2.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锦云综合楼二层202。经查(现场笔录)该地址无此单位。
3.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原始登记(包括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你单位报送的有关征管资料,进行复印取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你单位报送的登记信息、其他资料以及发票领购记录等,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5.检查人员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升级前为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查询并打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单位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300193130,发票号码:01053633—01053657,发票开往天津市盛*商贸有限公司,开票金额为2474678.70元,销项税额321708.30元。你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将你单位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对你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